解除同居关系时,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,协议不成时,由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同时解除同居关系时,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一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,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,同居生活前,一方自愿赠送给他们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置,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实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》第18条“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,离婚时,如婚姻时间不长,或者因索要财物导致他们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。”的原则处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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